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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加工中的安全防护

发布时间:2013-01-22 | 关注:495 | 来源:

一 激光辐射的危害:

激光加工使用大功率.大能量的激光束,对人眼.皮肤可能造成严重的损伤;例如:仅仅几毫瓦的氦氖激光束直接射入人眼,聚焦到视网膜上的辐照度和辐照量可明显大于太阳光照射的结果。尤其要注意工件的反光危害。

其它危害:

激光加工系统中往往使用高电压.大电流,可能造成触电事故(尤其是储能电容的保持电压);

激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烟雾;电离辐射;闪光灯的强光辐射及等离子放电管的紫外辐射及其光化学危害等;

激光危害分类:1类——无危险;     2类——低危险;           3A类——低危险中功率;3B类——中危险中功率;         4类——高危险高功率;

 

二、激光安全防护标准

1) 国际激光安全防护标准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激光设备技术委员会(TC-76)激光辐射安全工作组早在70年代就开始商议激光安全防护的标准;

国际电工委员会1984年正式发布了国际标准 IEC 825(1984)《激光产品的辐射安全.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TC-76技术委员会于1986年正式发布了国际标准 IEC 820(1986)《激光设备和设施的电气安全》。

现在,中.德.法.美.英.日等国都引用此国际标准 。

国际电工委员会1993年9月发布了IEC 825-2(1993)《国际标准激光产品安全 第二部分 光纤通讯系统安全》;后又发布了IEC 825-1(1993)《国际标准激光产品安全  第一部分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1982年发布了环境卫生标准 23 《激光和光幅射》提出了激光允许辐照阈值的标准。

(2)我国激光安全防护标准

国家标准GB 7247-87《激光产品的辐射安全.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国家标准局1987.2.9发布,1987.10.1实施;等效于国际标准 IEC  825 (1984) 。新的国家标准GB 7247-1995已取代老的标准。

国家标准GB 10320-88《激光设备和设施的电气安全》于1988.12.30发布,1990.1.1实行;

我国卫生部1989.2.24发布了国家标准GB 10435-89  〈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于1989.10.1 实施;

此三个激光安全标准适用于从事于激光加工设备制造和使用的单位和企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国机械行业标准JB/ T  5524-91 〈实验室激光安全 规则〉1991.7.16发布,1992.7.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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